商标类型繁多,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以及声音商标与气味商标等。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则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和数字商标四大类。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下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注册申请:
(1)仅包含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的;
(2)单纯以描绘商品特性为主的设计,如仅标注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途作用、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具有识别性但不具备独特性的其他标志。
然而,若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使用后产生显著特征并易于辨别,该类标志仍可获得商标注册批准。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