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领域中,其法律定义主要体现为由各个合伙人依照相关规定共同签署合伙协议,依约共同出资,以实现共同经营,共享盈利成果,同时共担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且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类营利性质的实体组织。
对于个人合伙而言,其成立所必需满足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必须签订明确的合伙协议;
其次是各合伙人需要按照约定共同出资;
第三是必须进行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动以及共享盈利成果,并且在此基础上,各合伙人还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