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过程中,若未能签订正式的借据,而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有权利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情形之下,出借人需要依据以下方式收集可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首先,通过借贷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往来信息,如手机短信息、微信或其他社交软件上的对话记录;
其次,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获取与借款相关的重要信息;
再次,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明;
最后,寻求证人证言的支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