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业主拥有建筑物内部之各类房屋,包括住宅以及商业用途之房产,对于这些特定部分拥有专属所有权;
同时,他还被赋予了对除专属部分之外所有共享部分的共有权及参与共同维护与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中的维修基金,完全且合法地归属于各位业主所共有。
经过业主们的集体决策,该基金可以用于电梯设备、楼顶结构、外墙装饰、无障碍设施等公共区域的维修、更新以及改造工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