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法院并未一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收回。
仅在车辆档案遭受查封的情况下,车主仍可继续合法地行使汽车的使用权,但需注意不得擅自转移或变更该汽车的所有权。
此外,若在案件尚未完全审理结束期间,且车主继续使用该车辆并不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时,法院通常不会采取暂时扣留机动车的措施。
所谓“查封车”,即是指因涉及到经济债务纠纷等问题而被法院依法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等相关手续的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