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已婚夫妇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其中一方所持有之公司出资额或股权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那么此类权益便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事务时,夫妻二人有权利自行商定将其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予该股东的配偶。
只要获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赞同,而且其他股东都明确表达并且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这位股东的配偶才能够成功地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