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在涉及到贷款时,如若双方未曾明确规定还款日期,此时债权人便可随时向债务人追讨款项;
而时效问题方面,其开始计算的时刻便是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予偿还之时起。
然而,这一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不可超过整整二十年的时间。
倘若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期限,那么该时效就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欠条方面,若欠条中并无关于还款期限的具体规定,那么诉讼时效将自欠款形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若欠条中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也将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