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存在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途径。
在面临离婚情况下,若双方事先制定了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约定,则依照此约定进行分割。
同时,一方独有的财产归属其本身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进行均等分割,但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如出现争议,应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权威判决。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处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即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并需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在此原则下,“照顾”不仅体现在财产份额方面给予女方适当多分,还可在财产类型上将某些生活必需品,例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特别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以及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地分配给需要该生产资料且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效用的一方;
而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地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所需,从而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
4.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求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获得方应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果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或者灭失,另一方无需对此进行补偿。
以上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些原则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