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之间的显著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材料及配件的来源存在差异。
在原料加工项目中,所有的进口原材料均需通过外汇进行采购。
而在来料加工项目中,进口原材料则由外商无偿提供。
由此可见,原料加工项目所面临的风险要高于来料加工项目。
第二,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双方有所不同。
由于原料加工项目的定价机制与来料加工项目不同,因此进口货物的外商并不一定会成为我方成品出口的买家。
在这两种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必须为同一家外商。
第三,外商的结算方式也存在差异。
在原料加工项目中,我方出口货物后,外商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支付货款,我方可获得相应的外汇收入。
然而,在来料加工项目中,我方出口货物并未进行定价,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人工费用。
第四,退税政策亦有不同之处。
对于原料加工项目中的复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
而对于来料加工项目中的复出口货物,则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
此外,来料加工项目被视作销售免税货物,因此国内消耗的原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进行抵扣。
相比之下,原料加工项目则被视为销售自产货物,出口时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买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