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需更改孩子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调整。
抚养费的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增加、减少以及免除三种情形。
其中,抚养费的增加通常由子女在特定情况下提出,例如:
因物价波动导致原定抚养金额已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
或者子女开始接受更高层次教育,所需实际抚养费用亦超出原定数额;
再者,当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或者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大幅提升,但子女与其生活水平差距较大等情况。
相反地,如果有给付义务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如长期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力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而另一方却能够承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用,此时便可申请减少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