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过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复之后,申请者应在接获批准证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前往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设立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证件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
若经核准登记,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登记主管机关也会对外发布相应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正式成立的日期。
当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已取得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已经得到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4)合同、章程(包括附件以及中外文版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与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如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则还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