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原来存在的债权与债务将会由转让后的新企业承担处理。
对于原有债务问题,相关责任方应该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对方同意,若债权人对此持有异议,则有权力对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这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法人进行合并时,其所拥有的相应权益与应尽职责亦会随之被合并后的新法人依法承接;
同样地,当法人采取分立形式时,原先的权利与义务将由分立后确立的新法人共同享有,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债权及债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