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该如何进行分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需明确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任何个人财产,都不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书面协议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中的条款来执行。
再次,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将该部分财产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必须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才能进行分割。
最后,如果无法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那么当事人只能就公司基于收购股权而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