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各省级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工伤职工在获得相应赔偿项目时所涉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应依据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核算。
而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这一数据指标,特指为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时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的平均薪资水平。
若工伤职工因本职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并被评定为六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