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国有档案罪这一严重罪行,在其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国家对各类档案资料的严格管制和治理体制;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抢夺公有档案的行为就是唯一的表现在此罪行里的关键环节;
再者,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都是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众,这些人都达到了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讲,任何人实施该罪行都必须出于蓄意或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