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犯罪行为中,若存在以下几个必要条件,便有可能触及到生产假药罪这一刑法范畴:
首先,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活动,且这些行为对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再者,本罪所波及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而为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