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令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合法合规的公开招标,这其中大到关乎到社会大众共同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项目,小至使用由国家财政拨款或借助于国家金融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或者是得到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和援助资金支持的项目等,皆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