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两地分居的婚姻状况,若需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与支持。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离婚双方应携带着诉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书以及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情感已无法维系的证据资料,前往被告所属之长期居住场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被告并无固定住所,可直接向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次,法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正式受理。
再次,法院的立案部门在接手案件之后,将会把案件转交给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然后,法院会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传票,通知其参加庭审。
最后,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