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针对您所提出问题的详细解答过程:
1.对于因工伤事故而导致六级残疾程度的人士,他们有权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相当于其16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在计算工资时,应以该地区的平均工资为准。
2.若伤者选择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上,那么雇主有义务向其支付津贴,具体数额为伤者个人平均工资的60%。
然而,当伤者决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他/她仍可享有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这笔费用将由企业承担。
至于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则需依据当地法规来确定究竟由谁负责支付。
3.关于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它们的具体计算方式将依照当地的相关法规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