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可被视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存在刻意隐匿财产的情况:
其一是当事人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以削减共同财产,例如,一位配偶有意藏匿、变更、变卖、破坏或肆意消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
另外,如果当事人试图借助伪造共同债务来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也应被视作离婚案件中存在隐匿财产的现象。
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离婚隐匿财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