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该针对房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记录备档,以确保能够获取有效证据;
2.在遇到拆迁事宜时,切勿盲目行事或惊慌失措,更不能随意签署空白协议,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请务必认识到,即使您本人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房屋也并非无法被拆除。
在合法的拆迁程序中,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供选择。
若错过了这些救济机会,按照规定,拆迁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司法强制执行请求,而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则是合法的拆迁行为,并非无法实现;
4.最后,请不要误认为维权行动存在时间限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