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以下特定情况的劳动者,雇主必须严格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裁员行动:
首先是处于患病或非因工伤病所导致的康复期间,即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员工;
其次,是在当前工作环境下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病而被相关机构认定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再者,是在现今所在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员工;
最后,是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员工。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