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范,如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管理规定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者,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证实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所引发,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可据此合理地减轻自身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烈性犬及其他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致的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亦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