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之时起,视为已认定有关债权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置。
然而在这个关键阶段,为了能够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所拥有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申报并非无期限的权利,而是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其所拥有的债权清单。
而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也会依法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
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长则不得超过三个月。
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错过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仍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