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简洁便捷的离婚途径便是通过协议离婚进行处理。
当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首先应自发签订相应的离婚协议;
随后,携带上精心准备的离婚协议、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申请手续办理。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部门将严格审查双方是否确属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也会进行妥善的处理安排。
待经过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若确认无误,便可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书以示离婚程序的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