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消费者因食用不当食物而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问题,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所购买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时,有权向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或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之外,还可以进一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索取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格十倍或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