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被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的严格限制,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和裁决,是否需要进一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力度。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项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其量刑程度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家属等方面提出上诉请求的案件时,不得擅自增加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外,该法典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项还明确指出,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