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还是借条,均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然而,这两种文书之间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条所承载的是借款关系的确立,欠条则反映出欠款事项已经确定。
毫无疑问,借款行为必然涉及到欠款问题,但是欠款行为并不一定源于借款行为。
其次,借条的形成往往源于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的形成原因则可能来自于诸多因素,例如因商品交易产生的欠款,因提供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经营产生的欠款,以及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最后,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有所不同。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而言,其时效性是相同的;
然而,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那么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性就会出现差异。
具体来说,借条中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若不够明确,债务人有权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期间则应当自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