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当事人理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包括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等。
如果受害者因此而遭受残疾,那么还需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具体而言:
(1)关于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认。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在异议,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误工费用,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予以确定。
误工时间则应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加以确定。
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则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3)关于护理费用,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予以确定。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4)关于交通费用,应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进行计算。
(5)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加一岁,残疾赔偿金便减少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残疾赔偿金仅按五年计算。
(6)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
如伤情确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