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逾期还款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须依据欠款金额以及欠款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如果欠款金额已达到法定标准即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者,将被视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行,该行为将导致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在此基础上仍需履行民事还款义务。
2、若无法满足前述情况,那么欠款人必须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列出了以下几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即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