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之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立即停止该项建设活动;
对于仍然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消除对规划执行所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应当设定一定期限责令其予以纠正、修复;
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
若已无法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利影响,则应限期强制拆除该建筑物;
如确实无法进行拆除,则应没收其实物资产或违法所得,并且还可以附加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