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欠条的情形之下,借贷双方需竭尽所能寻找并收集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确实发生的其他类型的证据,而后赴往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任何借贷行为而言,欠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债权凭证,因其属于书证之列,往往成为借款关系存在状况的最具直接性和说服力的证据。
然而,欠条并非唯一且绝对的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依据。
即使欠条未能签署,借贷方仍可借助于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往来短信的具体内容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明借款关系的确已经发生。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