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纷争即借款人和放款人对借贷关系中的财务偿还问题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这类矛盾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提出债权请求权,但必须证明其请求权的合法性以及已到期的事实。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权利确实存在且已到期的法律依据。
鉴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因此,原告在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时,需承担两项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分别是合同的订立及生效,以及其已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