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权并已连续参与深圳社会保险达三年之久的自然人,若由于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消费等因素导致其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其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人士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请求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
在正式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1)破产申请书及其所述破产原因与经过的详细解释;
(2)收入状况证明、社保证明以及纳税记录等文件;
(3)个人财产清单以及与其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清单;
(4)债权债务清单;
(5)诚信承诺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