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认定为过失犯罪范畴。
就其主观意识而言,主要表现为过失态度。
换言之,行为者对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而引发的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
然而,关于行为者故意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问题,既可以视为过失,亦有可能构成故意。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乃是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及腐蚀性物品的管理法规,在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过程中,因过失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