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针对他人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进行侵犯的违法行为。
并且,此类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不良影响需由各参与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程度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即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