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余岁高龄之人在遭遇车祸之后,其理应享有的误工费赔偿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之一。
若是因本次事故导致当事人原本稳定的收入遭受了损失,亦或是因此次事件而耽误正常工作进而产生经济损失,均应依法得到相应的误工费补偿。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受害者在此次车祸中所受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状况进行合理评估与确定。
当受害人身处有固定收入状态之时,其所对应的误工费将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并未拥有固定收入,那么其所能获得的误工费将依据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来予以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