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异议及商标争议两者间的差异,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商标异议是指某人或组织针对商标注册人所提交的商标申请提出反对意见,称此行为侵犯了自身应有的权益,这样的异议仅能向商标局提出;
其次,商标争议则可能源于商标使用协议、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争端,亦可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