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朋友们,福利院即是提供儿童收养服务的场所。
在此,我们将详细介绍办理收养手续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这些条件包括:
(1)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2)具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身体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可不必受限于“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的规定。
此外,无配偶者若有意收养异性子女,其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需达到四十周岁及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