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均可受到传唤之请。
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家属并未被逮捕或进行拘留,则只需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便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亦可通过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予以详细记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