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物权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三种类型,而对于用益物权方来说,他们为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或动产提供了法律支持下的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至于担保物权人方面,他们因债权人不履行其特定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便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对此类担保财产予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