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分居并不等同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看到两种主要的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前者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必须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而后者则是指当事人单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寻求法院对其离婚诉求的裁决。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支持离婚请求。
这种判决的依据往往是夫妻二人的感情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无法通过调解手段得到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