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可由合同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提出撤销或解除合同的主张: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原本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其次,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一方已经以明确的方式宣布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再者,如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义务并且在经另一方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且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合同目标的实现;
最后,如果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也符合上述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