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并决定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首先是基于第一审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次是根据第二审诉讼程序的规定,需要对相关事实或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和核实的案件,再次是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最后是可能会导致原审被告(即原审上诉人)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的案件。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案件,例如当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