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它涉及到的概念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务签署多份合同,这些合同的内容相互独立且各不相同。
其中一份用于内部管理和记录,而另一份则主要呈现给外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份对外展示的合同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愿的体现,其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国家税收等方面的限制。
与此相对应的,内部使用的那份合同才是真正反映双方真实意愿的文件,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表述都可以。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阴阳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可能会为当事人带来某些短期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角度看,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尽管“阴阳合同”的签订本身已经构成了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阴阳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法律层面上,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才被视为无效,而其他未受影响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卖方试图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来解决问题,那么他们将不得不依据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