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准则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真正出现了严重裂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以下情况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明确标志:
首先是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一方已经拥有合法配偶却仍然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次是对自己的伴侣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虐待甚至遗弃他们;
第三种情况是被告有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感情问题而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两年以上。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