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欠款条而缺乏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也未必能确保成功赢得诉讼。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述,若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如有异议声称已偿还借款,则该被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当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证明其主张之后,原告仍然需承担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责任。
因此,在仅持有欠款条的情况下,能否胜诉取决于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或构成有效抗辩。
一旦被告的抗辩成立或构成有效抗辩,举证责任将立即转移至原告,原告需继续举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然而,由于原告此时可能已无其他证据可供使用,那么其处境将会变得非常被动,极易导致败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特别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时,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关键内容。
若欠缺这一事实,仅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并不足以被视为其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
”如果原告出借的款项属于较大金额的现金,例如数十万元,那么他不仅需要提交欠款条,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之间的电话录音(确认借款)以及微信记录等。
只有通过这些证据的综合运用,才能被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使法官确信借款关系确实存在,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