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况均被视为肇事逃逸行为:
驾驶员明确知晓发生交通事故后,却选择驾乘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当事人坚信自身与事故无责,驾驶车辆迅速离开事故现场的;
如果当事人存在饮酒驾车或者无驾驶证驾驶等可疑行为,即使报警并接受等候处理,但是在弃车后又重新返回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却并未报告事故,也未依照规定无故离院;
交警未到场前,当事人便擅自为伤者或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在接受警方调查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逃避的;
当事人离开现场且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应当清楚了解事故发生经过的;
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金额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个人信息,并且有证据显示其是被迫离开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