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执行期间,使用微信产生的相关记录有可能会被查看。
该查看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看是否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
若并无此类事件发生,那么通常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通讯往来不会进行严格监控。
然而,如果微信中的信息涉及到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重大且关键的刑事案件调查线索时,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有权对该手机号码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定位手机所在位置、监听通话以及拦截短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情况;
(3)严格遵守考察机关有关会客的规定;
(4)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他处,应事先向考察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