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安置房之产权归属问题,其依据乃由拆迁协议中所签署之人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物权之设立须遵循登记为准则,故而,若拆迁安置房已完成登记手续并载明所有人姓名,则该房产所有权当属登记者所有。
反之,如未办理登记手续,则与该房产有利害关系之人可依法申请确认所有权;
2、在房屋拆迁之后,安置房之分配原则主要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鉴于被拆除房屋为共同共有的性质,因此,此类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公正且合理的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